家長教師會會章
會章

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會名

本會定名為「啟基學校(港島)家長教師會」
英文:「Chan’s Creative School(H.K. island)P.T.A.」

(二) 會址

香港北角馬寶道八十二號

(三) 宗旨

    1. 增進家長和教師的聯繫。
    2. 加強學校和家庭的溝通和合作,支援學校,促進教育發展。
    3. 讓家長對學校的教育事宜,提供意見。
    4. 共同為學校及學生求取最佳學與教的環境。
    5. 增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的友誼。

(四) 會籍

1. 會員

甲 ) 家長會員:

  • 凡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家長會員,擁有會員大會投票權,每年均須繳交會費。如其子弟中途退學,則家長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乙 ) 當然會員:

  • 本校現任校長、副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不須繳交會費,擁有投票權。當然會員在離職時,會籍則自動取消。

丙 ) 名譽會員:

  • 凡離任校長、副校長、教師、家教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家長均可應邀為「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不擁有投票權。

丁 ) 顧問:現任在校之校監、校長。

2. 權利

甲 ) 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而名譽會員則只有動議權,而無表決權、選舉和被選舉權。

乙 ) 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由家長會員在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丙 ) 常務委員會主席及各委員職位,由常務委員會互選,大會通過。

3.義務

甲 ) 各會員應遵守會章各項規則及依從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乙 ) 年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並在接納為本會會員後兩星期內繳交會員年費,及其須於九月每個學年開始時繳交會員年費(已繳交之年費概不發還)。當年會費由當屆執委會決議通過。會員值以學生人數計算,即每位學生佔一會員籍。

丙 ) 各會員有責任服務本會,支持本會活動及參予籌組活動項目。

丁 ) 各會員務能提供意見及推薦賢能予各執行委員參考,使會務與時並進。

(五)組織

  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常務委員會每年須舉行例會不少於四次。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常務委員會改選期間,大會授權原有常務委員會署理常務職責。
  3.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家長常務委員會每兩年選舉一次,由大會選出下一年度家長常務委員。
  5.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五或五十人,以較少者為準;其議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可生效。如流會,將會在十四日內再召開,在流會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若出席會員在開會後半小時內仍未足法定人數,則出席會員之人數即被視為法定人數,但出席之家長會員不可少於十人。
  6. 在接獲最少五十名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常務委員會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告須於開會之前十四日內送交各會員。
  7. 常務委員會由不少於十二名委員組成,其中半數為家長會員、半數為當然會員(包括校長、副校長及教師)、不多於六名之增選委員(可填補離任之家長委員,獲選之增選委員並沒有投票權),校方也可指派任何教師填補離任之教師委員成為當然委員。
  8. 提名候選人:

    甲 ) 常務委員會應在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改選前,邀請不少於六名家長競選新一屆常務委員,及不多於六名家長成為增選委員。

    乙 ) 其他家長會員可由一名家長會員簽名為提議人及另一位會員為和議人,並在其本人簽署同意下獲提名競選資格。

  9. 委任教師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

    教師會員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校長委任,並且在會上確認其委任結果。

  10. 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應選出以下的常務委員:

    甲 ) 主席 (在家長會員中選出一人)

    乙 ) 副主席 (由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出任)

    丙 ) 秘書 (由家長會員出任)

    丁 ) 助理秘書 (由教師會員出任)

    戊 ) 司庫 (由家長會員出任)

    己 ) 助理司庫 (由教師會員出任)

    庚 ) 主委 (由家長會員六人及教師會員六人出任)

    申 ) 增選委員 (由家長會員六人出任)

  11. 除當然委員外,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委員可被選連任,次數不限,惟該委員在任期間必須有子女在本校就讀。
  12. 常務委員會有權在當年落選的候選人中,依其票數多寡為序,邀請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13.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14.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15. 啟基學校(港島)家長教師會不能干涉學校內政,包括聘請、解僱教職員及學校之行政人員。

(六)常務委員會的責任與職權

1.主席 / 副主席

甲 ) 本會之首席及次席代表。

乙 ) 管理一切對內及對外之事務工作。

丙 ) 主持所有常務委員會會議、例會及會員大會,報告本會之會務進展狀況。

丁 ) 代表本會出席或參與教育局及其他社團之活動。

戊 ) 副主席除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外,當主席缺席或離職時,暫時處理主席的職務。

2.秘書 / 助理秘書

甲 ) 負責管理本會之行政事務。助理祕書除協助秘書工作外,當秘書缺席或離職時,處理秘書的職務。

乙 ) 專責保存本會之檔案紀錄、有關文件及印鑑。

丙 ) 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處理來往書信及文件,擬定議程(須諮詢主席),並安排會員大會及選舉事宜。

丁 ) 出席本會所有常務委員會會議、例會及會員大會,並負責會議紀錄事宜。

戊 ) 督導及協助轄下之小組會員以推行工作計劃,同時指導小組之文書工作。

己 ) 執行及推行由常務委員會指派之特別任務。

3.司庫 / 助理司庫

甲 ) 專責管理本會之財政事務。助理司庫協助司庫管理本會賬目紀錄及擬定賬目結算,當司庫缺席或離職時,處理司庫的職務。

乙 ) 制定本會全年預算案,定期向常務委員會及會員報告本會之最新及正確之財政狀況。

丙 ) 於周年大會前,提交已經由核數員批核之上年度財政報告。

丁 ) 催收會費及應收賬項。

戊 ) 負責將所有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存入常務委員會所認可之本會銀行戶口。

己 ) 簽發本會所有支票,此等支票須經主席或副主席聯署及蓋上會印。

庚 ) 策劃及督導籌款計劃。

申 ) 出席本會所有常務委員會會議、例會及會員大會,並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壬 ) 出席及協助本會各組活動。

癸 ) 執行或推行由常務委員會指派之特別任務。

4.主委(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

甲 ) 協助處理本會之會務。

乙 ) 執行或推行所有由常務委員會議決案指派之任務及工作。

丙 ) 出席本會所有常務委員會會議、例會及會員大會,並提交書面工作報告或計劃。

丁 ) 出席及協助本會各組活動。

戊 ) 策劃、督導及協助其所轄下組別之工作計劃,並出席其小組會議。

(七)財政

    1.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2.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會務開支。
    3.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4.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財政戶口中,撥出某些款項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及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將所撥給的款項,歸納為本校的教育經費。
    5.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需由下述的人員簽署,方屬有效:正、副主席及正、副司庫。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
    6. 本會如有負債,則該屆之常務委員會的全體會員須負上責任。

(八)核數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賬目 一次。

(九)罰則

凡會員有損本會聲譽、違反本會會章或議決案者,執行委員會得向其發出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十)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大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捐贈給啟基學校(港島)法團校董會。
  3. 倘啟基學校(港島)法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學校辦學宗旨時,法團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無須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

(十一)家長校董選舉

本會須按《教育條例》及法團校董會會章安排選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辦法按《啟基學校(港島)法團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辦理(見附件一)。

《啟基學校(港島)─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1. 候選人資格
  1.1 所有現時在學的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所有教師會員都沒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及沒有投票權。
  1.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1.2.1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1.2.2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或
    1.2.3 她/他已連任家長校董三屆。
  1.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2. 人數和任期
  本會應選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 任期為二年,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本會應在九月至十二月期間舉行選舉,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
3. 提名程序
  3.1 選舉主任
    本會執行委員會可委派一名或多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3.2 提名期限
    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兩星期。
  3.3 提名
    3.3.1 選舉主任可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上述第1.1至1.3段)和職責。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並須有兩名和議人。和議人必須是現有學生的家長。
    3.3.2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3.4 候選人資料
    3.4.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不可多過二百,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3.4.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本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有需要,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家長介紹自己及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
4. 投票人資格
  所有現時在學的學生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時在學的學生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5. 選舉程序
  5.1 投票日期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5.2 投票方法
    5.2.1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5.2.2 校方應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投票箱應鎖好,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家長須親自到學校現場投票,選舉主任應事先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安排,並列出投票日期、時間和地點。
  5.3 點票
    5.3.1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5.3.2 執行委員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a)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b) 選票填寫不當;或
(c)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5.3.3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人。
    5.3.4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執行委員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5.4 公布結果
    5.4.1 選舉主任可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5.4.2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5.4.3 沒有列明理由的上訴書不會被受理。
    5.4.4 執行委員會主席須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家長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工作的教師為上訴委員處理訴。如果需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
    5.4.5 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如兩位上訴委員未能達成一致裁決,上訴則交由執行委員會作最終決定。
6. 選舉後跟進事項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該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該校的校董。
7. 填補臨時空缺
  7.1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7.2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8. 注意事項
  8.1

家長校董選舉與本會執行委員選舉可同時進行,分別選出家長校董及本會執行委員。

  8.2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家長須向選舉主任索一份條例第三十條條文及競選道德操守守則,嚴加遵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9. 本細則之修改
  如有需要,本細則可由執行委員會通過決議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