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1
候選人資格
(一)
本校的所有校友(見註一)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二)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i)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ii)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 (見註二) 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三)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2

人數和任期

選出校友校董1人。校友校董的任期為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3

提名程序

(一)

選舉主任

校友會可委派主席或一名幹事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人。

(二)

提名期限

選舉主任於「校友校董選舉大會」前三十日,將參選表格及選舉指引通知所有本會會員。參選人須將參選表格於「校友校董選舉大會」四星期前寄回本會。

(三)

提名

  • 選舉主任應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包括校友校董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及點票日期、公佈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同時,選舉主任須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校友校董候選人的資格和職責。
  • 每名本會會員最多可提名一位及可和議一位合資格的候選人(可包括其本人)參選。
  • 每名被提名之合資格候選人必須同時獲得二名和議人和議,提名人及和議人必須是本會會員,始可獲選舉主任接納為候選人。
(四)
如只得一位候選人參選,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校友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4

候選人資料

(一)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根據選舉指引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
(二)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日,向所有校友(見註一)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個人資料的簡介,並通知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
5

投票人資格

本校的所有校友(見註一)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6

選舉程序

(一)

投票日期

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二)

投票方法

  • 校友校董投票於「校友校董選舉大會」中進行,由本會舉辦。
  • 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
  •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簽決定。

(三)

點票

  • 選舉主任可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並可邀請所有校友會員、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可成功當選校友校董。

7

公布結果

(一)

選舉主任應於選舉結果公布的三十日內,通知所有本會會員有關選舉的結果。

(二)

上訴機制

  •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詳列上訴的理由。
  • 本會執行委員會將自行或委任獨立的專責小組處理有關上訴,如有執行委員牽涉其中者不得參予會議或討論,本會執行委員會就有關上訴,可作出如下決議:
    1. 基於上訴沒提出充分理由及證明,駁回上訴,維持原有選舉結果,並向校董會申報。
    2. 基於上訴具充分理由及証明,則須宣佈選舉結果無效,並重新選舉。上訴期間有關獲選之校友校董須暫緩辦理註冊為校董之申請。

8

選舉後跟進事項

(一)

校友會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本校的校友校董。

(二)

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補選校董的任期為原任校董的餘下任期。

註一:「所有校友」中如非本會會員者,必須在「校友校董選舉大會」最少十五日前獲本會核實及確認為本校校友身分,及提供準確本地地址,方有資格成為候選人,獲發候選人資料及投票。

註二:《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